10种不动产权利将依法登记

要闻北京日报2014-12-23 09:36:52

  明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之正式建立。记者昨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这部《条例》中首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规定10种不动产权利将依法登记。而这部《条例》的实施,被认为是奠定了房地产税等一系列税制改革的技术基础。

  《条例》分为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10种不动产权利则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在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方面,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根据规定,原有的登记证书不会作废。

  如何登记?

  “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

  未来,这些来自农、林、牧、渔的各类信息将汇总到一个“大账本”上,即汇总到统一的大数据库中。怎么才能让信息尽快进入,如何能保证信息准确?

  “不动产登记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在地方。”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说,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22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

  如果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没有整合到位,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会不会面临“行政违法”的尴尬局面呢?

  王广华回应说,正在努力去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从全国范围来说,地方政府将尽快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并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顺畅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上下对口一致。

  那么对于这个“大账本”上的内容,应该怎么收集?

  “我们将会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从后台移交不动产资料;对于老百姓而言,各地区将会尽快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王广华说。

  为了让老百姓尽量适应这种变化,手中的各种房产证、权属证书也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执行。即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若是产权人在新证书颁布前就已经申请了登记,将会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颁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

  “总而言之,原来各部门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各地区将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此,我们将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和意见。”王广华说。

  如何推进?

  登记平台2017年全面运行

  这份“大账本”,将在2017年全面运行。王广华说,2015年下半年,各地将陆续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2015年7月就将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目前,这一平台已经形成了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

  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后,各地应根据当地信息化工作基础,提早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进行融合、对接,形成统一发证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支持与本级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业务协同,提供本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按照信息平台统一技术要求,预留接口,做好准备,一旦成熟,及时接入信息平台,并将本地区日常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信息平台。

  同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将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平台,创新工作机制,按照“有事集中”原则开展集中办公,充分发挥平台的积极作用;商请住建部积极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层面的试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

  如何保密?

  泄露信息者将处分或追究刑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条例》明确了登记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今后,无论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或按照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登记,还是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都应当依据本《条例》加以判断。

  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说,《条例》着重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明确在不动产登记的发起、受理、审核、记载等阶段以及相应的信息共享与保护等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职权,从而为登记机构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其中,他关注了关于不动产登记保密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条例》也明确了其保密义务。”他说,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维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威性,避免登记错误,《条例》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将实施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并可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