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规范生产经营场所 居民楼下开饭店得邻居同意

本地河南商报2014-04-02 15:48:56
提要: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已出台《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城区生产经营场所。

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已出台《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城区生产经营场所。

《意见》规定,今后,在郑州,要想出租住宅房屋搞经营,除了要接受社区验证和三级监督,还得征求邻居的意见。

故事

楼下开饭店,楼上居民遭殃

王先生住在郑州市金水路与英协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居民小区,所居住的楼栋紧挨小区大门。

几年前,一家美食饭店租用了相邻楼栋的门面房,随后将居民楼西户一楼和二楼的住房租下,并和之前的门面房饭店打通,改造成了后厨和包房。自从饭店后厨和包房使用,油烟气就弄得王先生家里开不了门窗。

更难受的是,无论多累,无论你多想安静休息,一到晚上家人都要被迫开始“夜生活”,听楼下推杯换盏、行令欢闹,陪着服务员过迎来送往的日子。

现状

饭店开业鲜与居民协商

其实,类似的投诉很多,郑州市长电话曾粗略调查,此类饭店的数量“数以千计”,而对这些饭店的控诉,多由饭店营业所造成的油烟、噪声等污染而引发。

按照规定,居民楼下是不允许开饭店的。如果饭店经营者、物业公司、楼上居民三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饭店可以营业。

一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工作人员说,实际上,多是物业公司同意,饭店便开始营业了,很少会与楼上居民协调商议。

新政

住房改商铺,要先征得邻居许可

近日,郑州市政府出台《意见》,其中就提出,郑州市存在大量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

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为此,《意见》对于居民区经营场所进行了详尽规定,明确提出想要在小区经营,需要得到邻居许可,并到社区开具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提到,经过审定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将房屋租赁证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还要告知所在地的网格,由网格负责人登记造册。并且对走后门提出严重警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变相、变通和违法办理、出具有关生产经营的审批手续和证明、说明等。

提醒

社区之内想开店得先过三关

第一关:邻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所以,在本次《意见》中要求,出租或开店的业主,必须向小区里可能因其经营受到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邻居同意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这些邻居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第二关:社区验证

如果未向邻居打招呼,别以为能糊弄过关。

想开店,还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验证,只有在确认了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社区才会出具相关书面证明。而这个手续,是免费的。

需要提醒的是,到社区开证明前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时),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

第三关:三级监督

即使征得了业主同意,即便拿到了社区证明,即使店开起来了,也不代表万事大吉了,而对于店面的监督仍在继续。

如果违背了自己的承诺,你的房子因为改变住宅用途,出现生产经营者单方面扩大、加剧、加重生产经营影响的行为,遭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投诉,且多次要求其纠正或拒不整改,社区居委会将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行政职能部门查处。

提问

问题一:不经邻居允许,店能开成吗?

在小区开店、租房,还要受到这么多的约束,是不是让想要或正在经营店铺的你觉得很委屈?

但是选择只有两个,要么接受监督,要么关门歇业。按照《意见》,为征得邻居许可,为拿到社区证明,遭到邻居再次投诉经核实属实,在行政许可证照年检时不得通过。

问题二:已经在经营的店,应该如何审核?

在《意见》下发前,郑州有很多店,未经邻居许可已在社区开店,那么这些店应当如何审核呢?

《意见》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要在年检的时候,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对于不能立刻提供以上证明的个人、单位,《意见》也为其经营提供了缓冲期: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普查

擅自出租公房房子将被收回

2012年8月底前,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展开全面普查,检查对象为郑州城区房屋租赁情况。

对于出租房屋已经办理房屋租赁证的,不符合现行租赁登记条件的,依法收回房屋租赁证。

对于出租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房屋租赁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在办理房屋租赁证时,也有具体规定。比如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被查封的等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不得出租。

在登记备案审查时,除了核实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还要核实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等内容。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擅自出租直管公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回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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