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地楼盘销售纳入监管 网络经纪机构须备案

快讯北京日报2017-12-21 10:42:54

  外地楼盘在京销售纳入监管

  20日,市住建委一连对新版规范新房销售场所管理文件、新版经纪机构备案及公示管理文件和修订版存量房网签文件征求意见。这三项文件包含了老百姓购买新房和二手房时,与开发商和房屋中介打交道的诸多方面。引人注目的是,外地楼盘在京卖新房也将纳入本市住建部门的相应监管,从而进一步保护购房人的权益。

  保障房与商品房未隔离要公示

  老百姓购买新房时,主要到售楼处咨询和交易。《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结合相关部门日常监管需求,增加、修改、完善了售楼处等新房销售现场公示的具体内容。

  记者获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外地新建商品房、在外省市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机构也一并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外地新建商品房的机构,要求其提供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在京销售的证明,以实现跨省市政府联动监管。

  近些年,到外地购买新房的北京人越来越多,尤其一些外地大型楼盘还特意进京“兜售”。但火爆的交易背后,陷入维权风波的外地楼盘尤其是环京楼盘也在增加。这份征求意见稿并未限制北京人购买外地楼盘,只是对在京销售的外地楼盘加强监管,帮助消费者防范风险。

  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要求的证件及资料。其中包括主要几项关键证件: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也要公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对于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公示商品房楼栋与保障房楼栋之间无物理隔离的提示。

  需要提醒购房人的是,销售机构按要求须为销售人员制作胸牌。销售人员从业期间应佩戴胸牌,不得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手房合同不得随意删减

  《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堪称“三合一”,是将此前规范存量房网签管理的三个文件合而为一,以统一口径的新文件对网签事项进行规定,形成标准统一、文件单一、内容全面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全市网签业务开展。

  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将各文件规定的网签范围进行梳理,形成全面的网签房屋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再次买卖),均应通过北京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当事人自行成交,已签订的纸质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已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未完成纳税的,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须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重新网签,该时点之前已完成纳税的,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补录数据。

  此外,住建部门还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效力。“市住建委会同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被一些中介机构人为删减,达不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为此,在本次文件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示范文本的地位,明确要求不得随意删减。”这位负责人说。

  互联网经纪机构也须备案

  同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则是主要针对房屋中介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至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意见稿同时还弥补了互联网经纪机构管理漏洞,要求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到所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以便加强属地管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这份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各区建立行业信用档案的意识,通过备案工作搜集准确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身份信息,并规范存档,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