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全面推开 “武汉经验”示范全省

土地长江日报2015-08-12 16:44:39

   7月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武汉市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受到各方肯定,并作为全省17个市州唯一代表进行会议经验交流发言。

  “五到位”“八加强”土地确权工作纳入刚性考评

  我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是 “五到位”:加强组织领导,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机制健全,措施保障到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到位;注重关键环节,质量把控到位;强化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到位。

  今年,我市全面推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八加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加强资金落实、加强工作质量、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矛盾化解、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工作考评。

  市、区、街(乡镇)分别成立了党委、政府领导挂帅、部门参与的专项领导小组。5月份,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部署会议,并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全市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考评内容,实行刚性考评。

  思路清晰行动迅速 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7月30~31日,省督导组对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专项督导,他们先后检查了新洲、蔡甸、江夏区等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深入新洲区仓埠街、蔡甸区侏儒山街等地,实地查看确权资料,听取街道及村干部关于确权工作的情况汇报。省督导组认为武汉市的确权工作不仅思路清晰,部署早,行动快,还有其独特的工作特点,工作成效明显。

  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呈现出五大特征:一是立足于“早”,率先行动,在2月初就启动了相关工作;二是立足于“宽”,开展了多层次、大力度的宣传培训工作;三是立足于“准”,请专家解读法律政策,让基层干部群众吃透法律政策精神;四是立足于“联”,将公安、财政、国土、信访、妇联等13个部门纳入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五是立足于“成”,强化责任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问题解答

  1.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2. 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承包地转让、互换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手续齐备且没有纠纷的,按流转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或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对连片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如果边界清晰,按边界确权登记;边界不清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按原相对位置确权登记。

  3. 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5. 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

  6.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进行准确测量,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的面积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