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购房知识福州晚报2018-11-21 14:48:54

  律师陈某向我市房管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邻居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收到申请后,房管部门主动约见申请人陈某,告知其国家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管部门不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亦不保存房屋登记资料,故所需信息应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之后,房管部门主动帮助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了解需要提交的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清单,以及相关查询方式,从而避免了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答复产生的诉累。陈某对房管部门的服务表示感谢,并当场书面撤回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案情点睛】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本案中,律师陈某申请公开第三人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不动产权属登记系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权责,故房管部门引导申请人至适格申请的行政机关,合法合规,也体现了落实“放管服”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