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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的婚房署名 如何署名才算合适?

2014-04-02 15:55:08
提要:结婚是人生的大事,由于高昂的房价使得房子成为结婚的一个重要砝码。双宿双栖、白头偕老是每一对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爱侣所共同期盼的,然而随着商品房价格一路飙升,高额的购房款让这个原本用来共同栖身的“安乐窝”成了摆在情侣面前的一道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由于高昂的房价使得房子成为结婚的一个重要砝码。双宿双栖、白头偕老是每一对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爱侣所共同期盼的,然而随着商品房价格一路飙升,高额的购房款让这个原本用来共同栖身的“安乐窝”成了摆在情侣面前的一道坎。首付、贷款、房屋产权归属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这样那样的不快,都会影响到新婚的喜悦。那么,在买婚房过程中,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平衡各方的关系?此次邀请了二七区人民法院齐珂法官就典型案例详解其中的种种门道。
男方出资买房被逼加上女友名,婚房产权属于谁?
案例1
在郑州私企上班的小张今年年初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小张父母掏首付给小张购买了婚房,房子也准备要办房产证,女友坚持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小张本想着不是什么大事,而且将来应该会共同还贷,所以他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友的名字,但是近来因为感情问题,两个人彻底谈掰了。
手是分了,但是一本写着两人名字的房产证却依然将两人捆绑在一起。小张很是郁闷,“房子的首付都是我爸妈辛苦多年攒下的钱,房子的贷款一直都是我从紧巴巴的工资里支付的。她既没有给过一分钱首付,也没有还过一分钱贷款,现在她和她的家人坚持要分我一半的房产,真是不知道怎么办好!”
齐珂法官支招:
案例一的情况在目前城市生活中比较常发,这个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
首先,需要分析小张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女友名字这一行为的性质。
可以肯定地讲,小张首肯将女友的名字写入房产证的行为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小张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
其次,小张前女友的逼迫行为尽管有违公平原则,甚至是道德标准,但是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或乘人之危。因此,小张的处分行为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前女友的逼迫行为并不影响共有关系的成立。
再次,需要分析面临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
一种意见认为: 《物权法》104条规定:各自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在本案中,可以确定小张的前女友目前出资额为零,故其占有的份额也为零,前女友目前只是名义上的共有人,尚不应享受实际的财产权益。
另一种意见认为:共有零份额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没有实际出资的共有人可适当地给予财产补偿,我省目前尚未进一步的规定出台。
该规定将小张前女友享有的份额限制在10%到30%之间。我本人赞成后一种观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共有人,小张的前女友对银行按揭贷款同样具有还款义务。如果小张前女友仍然拒绝还款,小张可以参考上海市的规定,与其前女友在10%到30%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其共有份额,或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准丈母娘要求男方买房才能娶女儿,婚房产权属于谁?
案例2
黄先生最近有些郁闷,他准备今年就和相恋3年的女友进入婚姻时代,可是女友的妈妈非得要求他在郑州市区全款买一套不低于120㎡的房子,而且只署女儿的名字,否则就不同意他们结婚。准丈母娘认为新婚姻法不利于保障自己女儿的权益,只有黄先生买房送给自己的女儿,才能说明黄先生是真心爱自己的女儿。最终黄先生还是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只署女友的名字。
黄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市区买套120㎡的房子差不多得100万元,我们现在还没有结婚,万一有什么分歧产生,岂不是一场空。”
齐珂法官支招:
如同上一案例一样,黄先生在婚前对房子的产权做出了处分,就不得不承担这一处分行为造成的风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子的产权是属于其女友的,即便婚后,该房子也将作为其女友的婚前财产。
当然,如果黄先生真的因故与其女友分手,围绕房子的产权如何处理同样是有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彩礼,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的规定,如果发生上述情形,黄先生的女友应当返还房屋。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而非普通的如现金、贵金属首饰、服装等动产彩礼。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予以界定,一旦产权确定,黄先生的女友无返还义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权改变物权归属。但是,按照民法理论的公平原则,黄先生的女友对于黄先生买房的出资行为,应适当予以补偿。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比较支持这一种意见。
准夫妻买房,房产证到了,结婚证却黄了,房子该属于谁?
案例3
“我们是两年前一起买的房子,署名也是两个人的,也是双方付的首付,我比他多付25万。房产证虽然在今年3月份办下来了,但我们最终还是选择了分手。后来在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他说房产证上是写两个人的名字,要平均分配这套房子的产权。但是我首付的时候毕竟多给了那么多,我觉得很不公平。”王小姐在说这事的时候明显有点愤愤不平。
齐珂法官支招:
这一案例的情况相对简单,如果读者仔细阅读上面的案例和分析意见,相信已经可以自行作出判断。
首先,王小姐与“他”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子,且未建立家庭关系,二人构成了对该房子的共有关系。
其次,依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王小姐与“他”对房子的共有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又未建立家庭关系,应属于按份共有。
“他”的要求在未承担一半购房款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在这种案件中,出资的证据将成为关键。换而言之,王小姐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承担了大部分的出资义务。如果证据充分,王小姐主张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的主张,将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