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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事:姐姐帮弟弟卖房 三年后弟弟竟要状告买房人

2014-04-04 10:26:37
提要:8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驳回了弟弟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今年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姐姐帮在外地的弟弟卖房,三年后弟弟状告买房人,称姐姐和买房人“恶意串通”,想要回房子。8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驳回了弟弟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今年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起因: 手续齐全 姐姐代理外地的弟弟卖房
有一套大点的房子安度晚年,一直是铁女士的梦想。
2010年5月,铁女士在中介看中了郑州的一套房子,面积130平方米,水电气暖齐全,售价69万元。
当年5月27日,铁女士通过中介约见了卖房人程红。程红告诉铁女士,房子是她弟弟程军按揭购买的,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但手续齐全,付完钱便可以从物业处拿钥匙入住。程军因为长期居住在外地,所以房子便交给程红全权打理。
“这个小区以前我就关注过,十分正规,不担心拿不到房产证。”当天,铁女士在中介处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程红也代弟弟程军在合同上签字。由于铁女士一时拿不出69万元,双方约定,按分期付款的方式,铁女士只需付清首付款,余款由她向银行还贷。
合同签订当天,铁女士取出积蓄26万元向程红付清首付款,然后双方到房管局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原件、程红姐弟俩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手续也一并交给了铁女士,铁女士拿到钥匙后装修入住。
发展:弟弟起诉 称买房人与姐姐恶意串通
转眼过了两年,其间房产证办了下来,但名字是程军。程红答应,等弟弟回到郑州就尽快办理过户。2012年5月25日,程红以办手续为由,将房产证从铁女士处拿走,并出具了收条。对此,铁女士并未多想。
今年3月,铁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卖房人程军把她告了,和她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程红以及中介公司。
程军诉称,2008年购房后,由于在外地居住便将房子交给姐姐打理,然而姐姐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通过中介卖给铁女士,损害了他的权益。现在因为要解决孩子上学问题,他坚决想要回房子,并要求铁女士赔偿损失6万元。
“自己辛苦攒了一辈子钱才买下的房子,怎么就变成了‘恶意串通’呢?”铁女士表示,程红那里掌握着房产的全部手续和证件,自己完全有理由相信程红有权出售房产,而且售房合同是正规中介公司签订的,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况且房子已经交付使用,所以程军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结果:姐姐变卦 买房人18份证据成功维权
法庭上,程红陈述卖房时确实没有告诉程军,自己私自将卖房信息挂在网上,并与铁女士签订买卖合同,行为不合法,她愿意让弟弟拿回房子。
“要不是真把房子卖给了我,我会有这么多证据原件吗?就连房产证原本都在我手里,后来被他们拿走了。”为了保住房子,铁女士向法庭提交了18份证据,包括合同、收条、收据及各种缴费凭证,几乎均为原件。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程红以程军代理人的名义与铁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卖房合同,签约时,程红出具了房屋的发票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贷款购房合同原件等,并将上述证件及她和程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铁女士,致使铁女士有理由相信程红具有代理权。且铁女士装修入住,程军自始至终无任何异议,该买卖行为应为双方真实意愿表示。
至于程军主张程红没有处分权、铁女士与程红恶意串通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8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程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韩战杰介绍,按照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诉法12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一家人恶意串通 被处罚金2000元
北京市21岁的侯某因一套房产和父母打起了官司:他起诉要求父母履行房屋赠予协议,将父亲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过户。
但案件调解后不久,就有人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该案提出申诉。申诉人称,早在2006年,其就已与侯母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房屋也已交付其使用至今,但之后侯母反悔。
今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确存在巨大争议,侯某一家串通形成的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判处一家三口罚金2000元。(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