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业主500万购商铺 被开发商租给了肯德基公司

聚焦大河网2014-04-03 16:21:03
提要:2007年3月19日,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郑州市东太康路北、二七路东的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上海城公司)两处商铺,总面积将近200平方米。因买房贷款手续问题,当年9月20日,华诚公司和陈先生又重新签订合同,购房款变更为一次性现金付款,旧合同作废。

我的房子谁做主?如此简单的问题让几年前购买了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商业用房的陈先生来回答,那可就难了。8月26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产纠纷案。

2007年3月19日,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郑州市东太康路北、二七路东的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上海城公司)两处商铺,总面积将近200平方米。因买房贷款手续问题,当年9月20日,华诚公司和陈先生又重新签订合同,购房款变更为一次性现金付款,旧合同作废。

之后,陈先生分三次向华诚公司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但是,华诚公司迟迟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直至2010年2月,陈先生从华诚公司发给自己的一封信件中得知,自己的房产已于2007年5月15日租给了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使用。

陈先生认为,自己买的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房屋所有权,是为自己经营使用的。如果当时该房已经租给了肯德基,自己绝不会以将近500万元的现金购买。遂将开发商华诚公司、运营商大上海城公司以及承租人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将租赁合同中涉及自己两套房产的部分予以撤销并交还房产,赔偿损失200万元,其余损失保留。

庭审中,原被告四方就两套房产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华诚公司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在后,租赁合同在先。原告起诉的2007年3月19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房管局作废,作废的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购买房屋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在租赁合同签订日期5月15日之后。由于没有按期交房,公司已经向原告进行了赔偿。赔偿后又通知原告领取房屋租金,而原告拒绝领取,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是没有依据的。大上海城公司辩称,自己是接受华诚公司的聘请和委托负责大上海城项目的招商运营管理工作,在项目启动后,便与肯德基公司进行洽谈租赁事宜。出租时,已经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的审查义务。对于恶意签订租赁合同损害原告利益的说法,肯德基公司认为,该承租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原告并没有因为租赁合同的有效而受到损失。

庭审结束后,7名陪审团成员讨论认为,房管局2007年9月20日作废了3月19日的合同,但这种行为属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不能掩盖民事行为的发生。2007年3月19日,原告方已支付了200多万元购房款,虽然被告主张3月19日签订合同已于9月20日作废,但并未返还购房款,所以,人民陪审团认为:法庭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据实结算。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首席记者吴倩记者李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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