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式公寓与公寓式酒店 界定有标准

聚焦中原网房产频道2014-04-04 09:47:14
提要: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特别针对公寓类产品做出官方解释,澄清了“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楼”等带有公寓概念的产品内涵,并明确“酒店式公寓”属于限购范围。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特别针对公寓类产品做出官方解释,澄清了“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楼”等带有公寓概念的产品内涵,并明确“酒店式公寓”属于限购范围。

7月23日,针对部分开发企业或中介公司在一些楼盘销售广告(或推介)中使用“酒店式产权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楼”和“不限购不限贷”等宣传用语误导部分消费者,上海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规划国土局在官方网站上特别对相关概念作出解读,明确了“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楼”等产品的概念内涵。其中:

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公寓属于居住建筑,土地使用分类为住宅用地,房屋用途为居住,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酒店式公寓的特殊性在于酒店式的管理,但其本质上仍是住宅,属于限购范围。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酒店属于旅馆建筑,土地使用分类为商服用地,房屋用途为旅(宾)馆,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公寓式酒店的特殊性在于按照公寓式或者单元式房型进行设计建造,但其本质上仍是酒店,不属于住宅,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分套销售。

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办公楼属于办公建筑,土地使用分类为商服用地,房屋用途为办公,土地用途按照商业用地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用途按综合用地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具体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公寓式办公楼的特殊性在于建筑结构上是按公寓式或者单元式进行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适合向小型企业出租、出售,但其本质上仍是办公楼,不属于住宅,不属于限购范围。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从上海市的官方解释中,可以明确的是,“酒店式公寓”与“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楼”根本的差别在于土地性质不同,前者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后两者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或50年。由此造成3类产品的本质各有区别,“酒店式公寓”本质为住宅,而后两者本质则是用于商业性投资经营的酒店和办公楼,按照限购政策,住宅类产品都在限购范围内,而商业性地产项目不在限购之列。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郑州楼市来说,这样的界定显然很值得借鉴。只有对市场上的“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以及“公寓式办公楼”做出明确的权威性界定,才能消除业界和购房者的模糊认识,让购房者在购买公寓类产品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公寓类产品,以免被开发商的宣传所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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