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求他人买自家房 北京通州房价上涨后又反悔

热点北京青年报2017-05-25 09:47:47

  王鹏(化名)一家于2015年底购买的房屋,却被卖房人何志刚(化名)一家于今年主张收回,王鹏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然而,由于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法院无法处理,王鹏只得撤诉。通州法院宋庄镇法庭刘析鹭法官表示,由于小产权房屋交易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对于涉及小产权房屋的纠纷案件,法院会裁定驳回上诉,或者由当事人撤诉。

  王鹏和何志刚都是通州某村人,几年前,何志刚的儿子欠下巨额赌债,何志刚只好向朋友王鹏一家借款11万元。后王鹏想购买一套房屋,何志刚听说后告诉王鹏爱人,自己无力偿还11万元的债务,王鹏可以购买他家的房子,这样卖房得到的钱还能还给王鹏。在何志刚强烈要求下,王鹏一家一次性花80万元购买了何志刚家80平方米的房子。

  2017年初,何志刚一家看到通州区房价飞涨,感觉自己卖房吃了大亏,于是找到王鹏,想要回房子,但王鹏表示反对。

  王鹏将何志刚一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通州法院宋庄镇法庭审理后查明,何志刚卖给王鹏的房屋为所谓的小产权房,是农村旧村改造在集体土地上建起的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只有村委会颁发的一个房屋使用证明,此证明无法更改姓名,因此房屋使用证明上还是写着何志刚的名字。而对于小产权房,由于法律规定不允许买卖,所以也没有法律规定小产权房的纠纷应该怎样处理,法院无法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性。在开庭之后,王鹏无奈撤回了起诉。

  法官刘析鹭表示,不是所有的纠纷法院都有处理的权力,对于小产权房屋,其交易买卖破坏了正常的商品房买卖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所以对于该类买卖所引发的纠纷,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原告撤诉。

  刘法官表示,在小产权房屋交易中,房屋物权部分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无法处理,但交易中债权纠纷部分,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买房者不想要房,而想将买房款拿回,可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债务纠纷类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卖房者退还一定数额的钱款甚至利息。刘法官建议,为了自己的交易安全和生活的安宁,不要出售或者购买“小产权房”,以免出现纠纷后无法解决。

  文/本报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