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土地征收新标准: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上浮30%

政策人民网房产2014-10-17 14:18:51
原标题:郑州土地征收新标准: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上浮30%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出新规,明确征收补偿标准。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房屋被征收,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任选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了,补偿方式是什么呢?《意见》指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属于住宅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可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 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属于非住宅房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此外,针对特殊群体,《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 人在他处确无住房;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由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补助标准 住宅房每平方米补30元搬迁费

   根据规定,属于住宅房的,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属于非住宅房的,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如果房子已经出租了,那么搬迁费发给谁?《意见》明确,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临时安置费每月不低于1200元

   关于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发放。

   非住宅房的,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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