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征地时收开发商近22万 法院:构成受贿罪

政策人民网房产2014-12-05 09:19:54
原标题:协助征地时收开发商近22万 法院:构成受贿罪

  原海口市琼山区中税热带作物场薛村队队长薛某学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工作中,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开发商21.96万元,一审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裁定驳回其上诉。

  非法收受开发商21.96万元

  2002年8月10日,海口市琼山区中税热带作物场将岭脚二队位于琼山区云龙镇薛村的700多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海南某房地产公司,薛村部分村民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争议,并在该地上种植作物。2009年开始,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拟对土地进行开发,中税场领导委托时任中税场薛村队队长的薛某学协助农场做好青苗补偿工作。2010年,海口云龙镇政府修建丽江路项目的征地、建设等资金由上述房地产公司负责。由于修建该路涉及薛村20多亩土地,琼山区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时任中税场薛村队队长的薛某学协助做好该项目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工作。

  2010年6月8日,薛某学与林某海找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超商谈处理土地遗留和修建丽江路项目等问题,在薛某学的要求下,张某超同意给薛某学30万元作为薛某学在岭脚二队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经核算,薛某学应得青苗补偿款80400元)及劳务费。当日张某超将32万元转入林某海的账户,其中2万元作为林某海的茶水费。2010年10月22日,林某海将27.5万元转入薛某学的银行账户。2011年4月9日,林某海将2.5万元现金交给薛某学,并要求薛某学就两次共收款30万元写下收条。薛某学将该款用于建私房等生活开支。

  构成受贿罪,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判认为,薛某学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决薛某学有期徒刑11年;薛某学受贿所得的赃款219600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薛某学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又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薛某学及辩护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此,海口中院近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薛某学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薛某学的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经查,薛某学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工作,属于《<刑法>解释》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胡坤坤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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