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积金建保障房引发众多质疑

要闻大河报2014-09-24 08:59:36

  最近,住房公积金成为舆论的热点话题。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盯上公积金这块“大肥肉”,有媒体爆出多地因为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尝试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和建设保障房的现象。有不少人对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提出了疑问。

  “我的公积金应该我做主”

  近日,网络言论质疑用公积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存在使用的“错位”。言论认为,公积金建设保障房分给低保户、无房户等人群,而缴存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却因收入门槛、位置等原因未能享受,同时,这部分缴存人因经济条件等原因又未能享受公积金贷款买房,反而给中上阶层购房提供了支持,容易形成新的“夹心层”,此外,还有一些市民担心公积金被用了会不会影响提取现金和贷款。

  “用公积金建保障房,看上去好像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际会让缴了公积金的人,心里发毛。缴纳公积金的‘民’和住上保障房的‘民’不一定都是同一个‘民’啊。”有不少人表示,公积金应本着“我的公积金我做主”原则,让公积金缴纳者行使公积金使用的支配权。即便允许拿公积金去建保障房,但保障对象也只能是尚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公积金缴纳者,而非其他人员。

  当前,保障房建设中最大困难在于资金不足。因此,除政府投资、社会融资外,许多地方都尝试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或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房,破解地方政府保障房资金难题。据了解,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通过对增值收益及结余资金的利用,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然而,其合理性日渐受到质疑。在采访中,不少公积金缴存人提出疑问:“我缴存了公积金,但没有享用来买房,为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保障房给别人住?”

  从保障房受益范围来讲,很多城市的公租房的准入标准中,并没有收入和户籍的限制,市民只要名下没有住房均有申请公租房的资格。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同样是保障房保障的对象,并非只针对收入较低者。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表示,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产生的收益也理应属于全体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上缴财政做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于是“划私为公”。

  收益“悉数上缴地方财政”,是否合理?

  一方面,从此前针对住房公积金的审计情况,以及各地频繁发生的相关腐败案件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并没有仅仅被严格用于“廉租房”等三项用途,而是存在大量触目惊心的违规挪用、滥用情况。如据2007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全国45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共“查出违规资金高达200亿元以上”;而2008年审计报告也显示,“共发现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20亿元”。另一方面,审计调查还显示,即便是在三项用途范围内,同样也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如所谓“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就普遍存在“管理费提取过高”的问题。以此前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例,该中心2007和2008年两年提取的管理费均“超过2000万”,而人员编制不过72人,人均管理费超过27万元。

  有专家表示,针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更现实的关键问题,或许并不在于是否“上缴地方财政”,而在于“上缴”之后,政府能否真正合理妥善地使用好这笔增值收益,不仅能严格依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避免违规挪用,而且还能严格规范限制“管理费用”,确保增值收益都尽可能地用于“廉租房”这样的公益“刀刃”上。只有让所有缴存人都能切实用得上公积金,才是制度改革完善的根本之道。

  面对当前公积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专家呼吁,应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扫清制度障碍,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增值收益分配和风险应对等问题予以规范,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及补偿机制。也有人建议采用武汉、上海、大连等城市的模式,直接用公积金增值部分建设保障房,而不是上缴给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