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扩大提取范围 提高公积金运用率
——专家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这也是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时隔13年后再次调整。在住房价格、环境、需求已有较大变化的背景下,公积金管理条例此次修订的原则与目标是什么?就此,《经济参考报》记者对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法规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进行了专访。
记者:此次修订稿中,将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康俊亮: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已达1亿多人,但总体来看,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还有较大差距。社会各界对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呼声很高。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和要求,修订稿明确了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含了农民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将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明确这些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
记者:近年来,公积金缴存差距大的现象一直被人诟病,此次修订为解决该问题做了哪些修改?
康俊亮:此前一些企业在公积金缴存执行过程中钻空子,造成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公积金差距较大,被认为加剧分配不公。此次修订实行限高保底,并明确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对维护制度公平性做出重要完善。具体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方面,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记者:近年人们对于公积金提取难、范围窄、公积金使用率低下呼声不断。对此,此次修订做了哪些改正?
康俊亮:职工对放开其他一些住房消费提取的诉求不少,一些地方也在地方政策和实践中做出了探索。为回应缴存者诉求,在借鉴地方经验基础上,修订稿放宽了租房提取,放开了物业费和装修费提取,取消了租赁提取限制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自住房的,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物业费和装修费。
记者:部分城市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部分边远城市,公积金却常年使用率低下,另外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较少。对此,修订稿做了哪些修改?
康俊亮:按照现行《条例》,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购买国债,渠道狭窄,收益较低,保值增值不够。当前市场上有一些收益率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信用等级较高,安全性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允许住房公积金购买这些投资品,既可以保障资金安全,又能够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因此,这次修订稿允许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此外,修订稿明确了资金紧张的城市可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债券进行融资,同时,资金结余较多的城市,可以购买其他城市发行的这种债券,从而实现不同城市间公积金市场化的调剂融通,平衡资金余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最后,修订稿还删除了一直备受争议的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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