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将强制性配建保障房 保障房应安排优先建设

要闻南方日报2016-01-13 09:20:44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近日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下称《规定》)中提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8%比例的保障房,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深圳市规划国土委12日发布了这个规定。

  配建比例可核增或核减

  今后,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在配建比例(指配建保障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方面,《规定》中提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二类地区为10%,三类地区为8%(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将动态修订)。在这些比例基础上,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配建比例也可以核减。例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也可相应核减。

  保障房应安排优先建设

  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其产业发展需要、职住平衡需求、项目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结合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划分,可在开发建设用地内,规划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型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规定》中为了保证保障房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被优先建设,还专门规定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对于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但最高不超过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