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 政府违规用地可举报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向社会发布《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个人如发现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有违规行为,可向国土督察机构进行举报。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举报。
若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决定就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特定事项实施专项督察。
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管理职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拒绝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不得谎报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信息。
意见稿指出,被督察的地方政府如拒不落实督察意见限期整改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可在整改时限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采取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暂停建设用地供应,以及暂停安排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限制措施。
督察中如发现被督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可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责任的建议;若违法案件线索不属于国家土地督察职责,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书面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12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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