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不达标可退费关键在落实
冬季供暖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没有用户(居民)希望发生“退货”争议,商品合格、服务达标是用户和供热单位一致的目标。如果出现商品不合格、服务不达标等意外情况,可部分退费的规定,既是对供热单位的有力制约,也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
受强冷空气影响,近期北方地区遭遇大范围降温天气。北京市启动数台尖峰锅炉应对低温,要求供热单位定期抽样检测室温,接到投诉需及时入户检修,如24小时仍未修好,自报修之日起至室温达标期间的供暖费按比例退费。河北、山东、辽宁、内蒙古等多个省区规定,供暖季室温应达到18℃以上,若不达标部分取暖费可退回。
随着近日气温急剧下降,全国大部分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都已经开始启动供暖措施。然而,一些地方多年来“供暖不暖”的问题,屡屡受到居民诟病。严格说来,“供暖不暖”既有人为的因素,同时也有客观的原因,比如有的地方出现管道泄漏,导致热量流失;还有地方则是管道年久失修,输热能力下降,也会导致居民家中的热度不温不火,达不到应有的供热标准。
以往出现这种情况,虽然居民也向供热单位或有关部门投诉,但结果往往不能让人满意。相应的,一些居民以下一年不交取暖费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导致居民和供热单位之间矛盾和纠纷不断,由此既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影响了供热单位的正常运转,出现双输的局面。
北京等地出台供暖不达标可退费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督促供热单位提高供热效率和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这样做首先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供热单位和居民之间既然签有协议(有的是政府代居民与供热单位签署,有的是小区物业代业主与供热单位签署),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首先应认定为供热单位违反协议,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回供暖不达标时间段的供暖费。有的地方还规定有“惩罚性”条款,如辽宁省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这意味着供热单位不但要退还费用,而且还要进行双倍退费,以弥补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方便和造成的损失。
冬季供暖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没有用户(居民)希望发生“退货”争议,商品合格、服务达标是用户和供热单位一致的目标。如果出现商品不合格、服务不达标等意外情况,可部分退费的规定,既是对供热单位的有力制约,也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不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这个规定可能面临着多种问题。首先,用户室温是否达标由谁说了算?目前,一些地方的室温测量工作还比较滞后。有的是用户自测,这样的测量结果大多无法成为有效证据。更多的是供暖单位上门测温,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测,往往被认为有意无意偏向供热单位,因此有时不能令用户信服。另有一些是相关中介机构测温,但这样的测温机构数量还很少,不能满足暖气用户的实际测温需求。
其次,如何判断供暖不合格的客观原因,包括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判定是供暖企业责任,可以部分退费;什么条件下,主要是用户自身责任,因此无法享受退费规定。再如,暖气管或者地暖的表面温度等如何测定,有无标准;如果业主改装了暖气,或者房屋本身存在保温缺陷,门窗严重透风,责任该如何认定,等等。对此,各地的相关规定多数还没有详细的标准。
供暖不达标可退费的规定,对居民明显是利好,但要真正落实到位,真正实现约束供暖企业和保护用户权益等目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标准,有待于建立健全相关温度测量、责任认定追究等工作机制。唯有如此,供暖不达标可退费才能成为实打实的民生保障,避免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纸上权利”。
本报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