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规:农民自建房屋须先办手续再开工
提要:昨天,记者从新乡市政府了解到,《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期正式出台,办理开工手续成了农民自建房屋的前提条件。
昨天,记者从新乡市政府了解到,《新乡市进一步加强村庄农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期正式出台,办理开工手续成了农民自建房屋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农民自建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修、拆迁等建设活动中事故多发。5月4日,本报就曾以《地基“拔高”,老楼坍塌致7人亡》为题,报道了延津县一户村民正在抬高地基的两层楼房突然倒塌,造成7死21伤的事故。
《意见》要求,农民自建房屋规划选址,必须考虑工程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在工程建设开工前,要到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开工手续,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进行现场验线,确定规划位置,并对建设方和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