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政策调整 登记办理时间缩短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政策调整
登记办理时间缩短
6月19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办公室近日对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业务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房产证上注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6月19日上午,市房地产抵押办公室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新的房地产抵押政策,新政从7月1日执行。目前,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需要在房产证上注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信息;在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房产证上注记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信息。调整后,取消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信息程序,登记信息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办公室副主任耿沛说,此项业务调整,缩短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理时间,对有关登记信息记载更加及时、准确,体现了房屋登记簿的权威性。
记者了解到,目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物为商品房的,当事人须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办理登记。业务调整后,变更为: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先进行预测绘,建立楼盘表后申请办理登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而此次对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业务调整后,大大提高了在建工程资金利用率,缩短了楼盘开发周期,改变了开发企业融资慢、融资难局面。
耿沛表示,产权抵押业务调整前,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提交的公证书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调整之后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手续中涉及公证的,由有关公证机构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先进行确认。具体操作为:公证书属于郑州市区公证机构作出的,由登记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经作出文书公证机构对公证书进行真实性确认后,回复抵押当事人办理登记;公证书属于外地市公证机构作出的,由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发特快函告于作出公证文书机构,经公证机构确认真实性并回函后,通知抵押当事人办理登记。
耿沛称,此举将有效预防虚假公证,遏制骗贷行为,既是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