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一村民交换耕地建房被判赔偿4.5万
巩义的张某未经对方同意,与人交换耕地用以建房。依照相关规定,农村建房必须取得相关的手续才可开工建设,农村土地流转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昨日,巩义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其所占土地的承包者李某4.5万元。
1998年9月,巩义市西村镇的李某代表父母、姐妹等一家六口与村委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承包了2.97亩地。2004年6月,同村的张某想要建房,需要占用李某父母的那块耕地。后经说和,李某的父亲同意张某占用其耕地用以建房,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换地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一块耕地换给李某的父亲耕种,并支付其8000元,用于赔偿因建房造成的粮食减产损失。之后,张某在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
李某认为虽然被占耕地的实际耕种人是其父亲,但这块地是其家庭承包的,自己也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但张某认为自己已对李某的父亲进行了补偿,村委会也承认了双方的换地协议,李某是在无理取闹。2011年,李某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拆除在其承包耕地上所建的房屋,赔偿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占用原告李某家庭承包土地上现已建起住房,本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但因该土地已被造成永久性损害,难以恢复原状,故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