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契税纳税期限将统一按30日执行

本地大河报2014-04-02 15:50:02
提要:近日,洛阳市发布《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宣布从2012年11月1日起,洛阳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超出规定期限,将被征收滞纳金。

近日,洛阳市发布《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宣布从2012年11月1日起,洛阳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超出规定期限,将被征收滞纳金。

《通告》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依法征纳行为,做出此次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即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通告》说明,在洛阳市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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