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业主未交配套费为由拒办房产证 被告上法庭

本地河南商报2014-04-02 15:55:55
提要:郑州一退休老太住了4年新房,开发商以业主未交配套费为由拒办房产证。昨天,老太告赢了开发商。

开发商以业主未交配套费为由拒办房产证

老太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郑州一退休老太住了4年新房,开发商以业主未交配套费为由拒办房产证。昨天,老太告赢了开发商。

买套新房

却办不来房产证

这名老太太姓许,她买的新房在建设路上。“2006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也交纳了购房款、维修基金、配套费。2007年10月开发商把房子交付给我,但一直没有为我办理房产证。我反复找开发商协商此事,一直没有结果。”

许女士说,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为她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现在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协助其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称

业主未交配套费

昨天上午,中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许女士没有将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等初装费交给公司,而是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而开发商与这家公司的合作关系已经于2006年9月解除。开发商没有收到这些费用,所以一直未给许女士办理房产证。

这些配套费用的支付,是否应当作为开发商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条件?

“开发商和那家公司解除合作关系,并未及时告诉业主,业主只知道去售楼部交钱。”许女士说,“我提供了交纳配套费的收据,证明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全部费用,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我办理房产证;而且相关配套费用不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以此为由不办理房产证是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

开发商未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长达4年,一直未给许女士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许女士的房屋产权一直处于不确定、不完整的状态,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法院昨天当庭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许女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至于开发商提出的许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配套费用,开发商可另行提起诉讼,法院会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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