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明确业主拥有小区公共场所所有权

本地不详2014-04-02 15:58:12
提要:如何防范一房两卖,小区车库是否归于业主郑州市政府2月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本月实施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就如何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详细说明。据介绍,新条例有14项制度

如何防范“一房两卖”,小区车库是否归于业主……郑州市政府2月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本月实施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就如何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详细说明。

据介绍,新条例有14项制度创新,亮点主要体现在:建立房屋登记簿制度,明确了房屋登记簿法律效力高于房产证等。

业主拥有小区公共场所所有权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小区公共场所,究竟应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还是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预告登记遏制“一房两卖”

房屋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确认。条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预防“一房两卖、多卖”、重复抵押等情形的发生,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共同房产可夫妻共同登记

大部分家庭在买房时都将房屋写在夫或妻的一方名下,往往在夫妻不合或行将离婚时产生许多矛盾。新条例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途径:如果夫妻一方发现本应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了另一方名下,可要求对方与自己一起来房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将房屋登记为双方共有。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