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组合贷”政策终出台 6月15日可申请

本地中原网2014-05-28 15:23:10

    五月,郑州房产界扑朔迷离的“组合贷”引发的了业界极大的关注。

    4月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大厦召开了第34次全体委员会议,20名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审议通过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请示”。在郑州,个人购房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的模式又往前迈了一步。

    5月初,记者从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关于“组合贷”模式的详细内容于12日上午对外发布。但5月12日上午,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定好的“组合贷”新闻发布会,于原定开始时间前半小时临时取消,择日统一发布,发布内容都涉及房地产。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通报称,本来是应该按时召开发布会的,但临时接到了通知,即此次发布的内容将改由市政府组织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部门和房管部门统一发布。

    据了解,郑州“组合贷”存在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模式,风险把控及其可操作空间等方面的问题,如拖欠贷款时如何处置房产、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是否介入、额度分配如何统筹等。

    经过几天的等待,日前,《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通知称6月15日起,凡是符合公积金贷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条件的市民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目前,组合贷仅限于郑州市区的一手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期限最长30年,已经办理商贷者不能再转成组合贷。

    办法规定,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与正常商贷一样,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5岁,且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含共有权人)收入和的50%。

    另外,购房人申请“组合贷”具有条件限制,如购买二手房不能申请“组合贷”。《办法》还规定,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大额债务;

    (四)同意按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