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龚爱爱获刑3年 与44套房无关
9月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8、9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张新堂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后把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
2009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该户籍信息于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何生发指使本局民警张新堂(另案处理)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张新堂又通过他人找到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维嘉滩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籍,后将该假户籍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的居民身份证。该户籍信息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后注销,但龚爱爱的身份证未被收回,后龚爱爱又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一处房产的产权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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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警察张新堂被判刑1年
9月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宣判,靖边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新堂身为公安民警,受他人指使,在山西积极活动为被告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严重扰乱了国家户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据此判处张新堂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新堂当庭表示上诉。
看点 法院:龚爱爱北京44套房产未发现违法问题
对于龚爱爱是否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靖边县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龚爱爱先后在北京(楼盘)购买44套房产,总价值3.9亿元,其中1.59亿元系银行按揭贷款。资金主要来自,龚爱爱煤炭经营、房屋租赁以及工资,未发现违法问题。 综合新华社、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