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小区公共停车场 成了私人收费存车处

聚焦大河网-大河报2014-04-03 16:15:03
提要:12月17日,记者接到郑州市民魏先生投诉:小区地下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有居民私自将小区公共停车场占用,并向车主收取费用。市民多次向物业反映,但一直没得到解决。

小区地下停车场成了收费存车处

12月17日,大河报记者接到郑州市民魏先生投诉:小区地下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有居民私自将小区公共停车场占用,并向车主收取费用。市民多次向物业反映,但一直没得到解决。

□记者王磊实习生胡佳明文 记者白周峰摄影帮办

A现场

小区地下停车场变成私人管理存车处

昨天9点,记者来到位于管城区紫荆山路与南仓街交叉口附近的紫竹小区。在小区门口,记者碰到几位正在晒太阳的老人。他们告诉记者,小区地下车库的确由一对老夫妇在管理,不少业主的自行车、电动车都存放在那里。

王大爷是小区老住户,他告诉记者:“小区地下停车场是杨老太管理的,存车人交费存车,物业一直想收回,杨老太不愿意。”“因为这件事,两位老人经常和物业、社区吵架,我们听到过好多次。”另一位老太太插话说。

在小区7号楼前面,记者见到了60多岁的杨老太。这个破败的停车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杨老太自己搭建的停车棚,里面存放着十多辆自行车;穿过存车棚一门洞是一个100多平方米的地下存车库,里面存着两排自行车和电动车。“现在存有100多辆。”杨老太向记者介绍。

B 调查

物业管得不好老夫妇“危难”时接手

根据投诉者魏先生的说法,小区两位老人嫌物业管理不善,一怒之下夺来小区车库管理权,自行对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是2007年接管车库的。”杨老太告诉记者,小区停车场之前由物业管理。但小区治安一直不好,不少居民都丢过自行车、电动车电瓶,丢怕了。承包车库担风险太大,没人愿意干,最后还是她和老伴接了下来。

杨老太的说法,得到了小区老居民孟先生的证实。“刚开始杨老太和物业的关系不像现在这么僵,因为物业也有意向把车库包给居民。”孟先生说。

紫竹小区物业经理刘先生告诉记者,杨老太从2009年之后就没有向物业交过管理费,而且也不与物业签订合同。杨老太几乎是强行夺取了地下车库的管理权。

C

是老太太强势,还是物业管理不到位?

“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公共所有,收不到管理费,不仅影响管理,也引发住户不满。”刘经理说,“物业多次和杨老太协商,派出所、社区也都介入过,但杨老太就是赖着不走。因为她老两口年纪较大,我们也不好采取强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紫竹小区居民主要由拆迁户构成。2005年之前车辆较少,物业一直没有派人对小区西车库实施管理。后来居民越来越多,小区存车成了问题。在征得小区业主代表同意后,物业开始把停车场承包给小区内愿意管理的住户,他们每个月向物业交纳租金,同时向业主收取存车费。

杨老太解释,自己不是故意要赖物业这笔费用,她拒绝交费是因为物业对车棚的维护不到位。“我接手以来,管理费从以前每月200块涨到400块,但物业从来没对车棚进行过维护,漏水、门没安等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此外,车库里的仓库也一直没腾出来。问题不解决,我就不会交钱。”

“现在物业想把我赶走,可存车的住户都不答应。我在这儿干得好好的,就是一些眼红的人看不下去,联合着物业来排挤我。”杨老太表示。

D巷议

针对老人的做法 小区居民分成两派

“把车存在这儿挺安全。”小区7号楼一住户表示,小区治安不好,自行车一周曾丢过好几辆。她的电动车一直存放在车库里,比放在楼道里安全多了。

7号楼的孙女士也把电动车存放在车库里。她介绍,杨老太夫妇很负责,存车价格也不贵。“为方便取车,老两口早晨五六点钟就在车库门口等着,很尽心。”

也有一些住户向记者表达不满。原社区主任马老太说起这件事显得懊悔不已。“当初是我推荐她来承包这个车棚的,现在居民意见很大,我也参加过几次协调,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住户称,杨老太将车棚管理得并不好,自己宁愿把车放在楼道里。“经常丢电瓶,前段时间还因为丢失电瓶和7号楼一位住户闹过矛盾,这件事小区尽人皆知。”

“车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当初物业根本没有问业主意见,现在收不上钱了,又拖了这么久,神仙难治。”这位住户摇了摇头说。

E政策

小区停车场咋管理 还没有依据

“小区停车场到底咋管理?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昨天下午,郑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说,他们也一直在呼吁,规范停车场管理。但是现在只能依照一些大的原则进行管理,实际操作中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这个小区的问题,他表示,还是由小区业委会、物业、杨老太协商处理为宜。

【反馈】

房管局约谈本报曝光的物业公司

本报昨天在“今天到你家”栏目中报道的茵悦之声小区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昨天下午,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获悉,房管部门已经约谈“撂挑子”的郑州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在12月18日以前,把小区公摊电费补缴上;在12月底前,退回多收的物业费。否则,房管部门监察支队将对该物业公司给予罚款乃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链接

关于小区内一切“可惊、可愕、可喜”之事,您都可以向本报热线96211(请注明转“今天到你家”栏目)、电子邮箱wanglei6872@163.com反映,我们将深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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