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毒地被开发为住宅是失德之举

聚焦长江网2014-04-04 09:48:37
提要:所谓毒地,是指曾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毒地如不加治理,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复,一般需要花费两三百年,严重的要花上千年。

所谓毒地,是指曾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毒地如不加治理,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复,一般需要花费两三百年,严重的要花上千年。

毒地之"毒"可能超乎人们的想象。被污染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能够通过人体"直接接触"等多种途径,对健康产生危害。而且一些有害的有机污染物,还能产生挥发气体侵入室内。人长期生活在这些能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污染物周围,不仅可能导致中毒、诱发癌症等多种疾病,还可能导致遗传疾病,如畸形儿的出现。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一直处于激进的发展状态中,地方政府普遍将土地作为创收的筹码,并善于囤地待售。虽然限购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对这种经济模式产生了一定的钳制作用,但在过去几年中,土地一直拥有紧俏的市场行情。前工业用地留下了大量的毒地,面对城市化的"疾步如风",城市主政者将毒地也作为房地产宝贵的开发用地,因毒地的修复费用高昂,于是不少未经"除毒"的毒地悄悄华丽转身为售价不菲的住宅。

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与我国的土壤环保方面的法律缺失有关。虽然土地污染修复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但是我国没有土壤环保法,加之污染场地基本信息不清楚、缺乏修复的标准和技术、没有有效的资助机制。如此全方位的缺失,使污染土地修复的管理及治理工作难以进行。

国外有关土地环境管理,多达几十个技术标准和指标,而目前我国只有1995年制定的"中国土壤质量标准".该标准仅包括铜、锌等8种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两种有机物指标,而且部分指标过于宽松,难以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更何况,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而对住宅和商业用地并没有涉及。

为此,国家要尽快制定土壤环保方面的法律,同时国家要会同地方投入巨资修复毒地,这既是归还环保历史欠账,也是为执政为民、取信于民的举措。地方政府千万不能仅从土地财政的角度,将大量毒地不经处理便开发为住宅,这是一种愚民行为,是失德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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