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国际就上海外滩地块权益提出诉讼案

聚焦中新网2014-04-04 09:48:39
提要:复星国际今日通过港交所发布公告称,正式就上海外滩8-1地块的权益向有关各方提出民事诉讼,以保障公司在项目上的优先认购权。

复星国际今日通过港交所发布公告称,正式就上海外滩8-1地块的权益向有关各方提出民事诉讼,以保障公司在项目上的优先认购权。

公告称,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并已接获法院受理通知书。据此,本集团对有关各方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其于建议转让之优先认证权。

背景资料:

2010年开发商上海证大以92.2亿元的价格投得上海外滩8-1地块。此后,上海证大于2011年11月减持了65%的股权,以95.7亿元的价格将股权售予复星国际、绿城中国和上海磐石。

2011年12月29日,SOHO中国发布公告称,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上海长烨已经与卖方订立股权及债权转让框架协议,收购了外滩8-1地块50%的股权,作价40亿元。据悉,此次交易的卖方为绿城中国、上海证大和上海磐石,三家公司原先分别持有外滩项目的10%、30%和5%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复星和SOHO中国各持有该项目一般的股权。

复星国际于SOHO中国发布的该公告也有回应,称对此项交易安排“感到惊讶”,认为自己在此项转让安排中拥有优先认购权,如果优先认购权无法得到保障,“公司将采取一切合适的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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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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