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PE征税“惊魂” 改革箭在弦上
尽管对“PE(私募股权投资)征收40%的高额浮盈税”被证明只是谣传,但一场直指合伙制PE的征税改革已是箭在弦上。
政策将行未行之际,市场最易起风。近日,一则“PE征收账面浮盈税”的传言在业界引爆了“炸弹”。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澄清,“事实并非如市场传言。我们前期做了一些关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初稿(下称《办法》)的准备,意在规范、统一合伙企业的税率标准。只是内容与发布时间还有变数,现在没有办法细说。”
“主要是为了解决(合伙企业中)同一企业、同一收入适用两个税法的问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许建斌坦言,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现行方式在征收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与漏洞,政策层并不希望税收政策成为刺激非法集资的重要忽悠工具。
事实正在逐步还原,但业界的担忧情绪却未缓解。一位PE合伙人表示,“合伙制PE的优势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方资源、合理避税,很多地方政府也给了政策优惠。但目前PE/VC市场已经连续下滑,新政策则透露出了取消优惠意思,这肯定会增加当前PE在募资、投资、退出等环节的难度,加速行业洗牌。”
PE的野蛮生长
“现在大家都在盯着PE。”河山国际资本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曹少山说。
从去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加强PE备案管理,到目前国税总局厘定合伙制PE征税标准,几乎都直指合伙企业空头基金下被广为诟病的政策投机与非法融资。
“合伙企业本身具有的灵活性与规避性,在监管部门看来,往往带有‘道德原罪’。”前述PE合伙人表示。
往前回溯,在2006年允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2008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共同确立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谓“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或合伙制基金本身并不充当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在收益分配后,由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法人等机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PE中重复征税问题。也因此,合伙制PE也逐渐成为了PE基金的主流模式。
“‘先分后税’很明显地表明了合伙制企业的通道作用。”从2008年左右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为了吸引金融资本,发展长期投资,纷纷推出了对合伙制PE的各类优惠措施,一些地区对入区的企业提供两免三减半待遇,头两年所得税全免,第三年减半征收。
“由于‘先分后税’,在清算之前,对于只要交营业税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来说,这样的优惠制度实在给力。有些地区连营业税都免,个人所得税还有财政补贴。”在前述PE合伙人看来,这些政策在为合伙制PE提供避税便利的同时,也大大增长了后者寻找税率洼地、投机泛滥的热情,成就了大量的“空头基金”。
“仗着税率优惠,再加上不需要验资,这些空投基金一部分成为了打着私募股权投资名义的非法融资,另一部分则成为了合伙企业避税投机、投资投机的工具。”一位长期浸淫PE行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称,“大小非”限售股股东在持减前夕,往往会在税率优惠区注册空头基金,将个人资产转入,然后再进行持减,以此享受更加优惠的所得税税率。
“这显然与国家相关的个税政策相违背。此外,大量的合伙企业依仗税率优惠所带来的资金成本优势,大肆围剿二级市场的定向增发,却并不关注上市公司本身的质量。”前述PE合伙人进一步表示,这些都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而在“账面浮盈税”传言刚刚兴起、尚不确定地方优惠政策去留之际,一位PE人士甚至向记者表示,在“二免三减半”园区,“真要征收浮盈税,估计会有PE选择优惠期满前清算,就可以免交所得税,然后重新注册。”
厘定游戏规则
前述种种,正是许建斌所言的问题与漏洞。而4月1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一研讨会上指出,验资环节缺失、现有征税标准不均衡等制度漏洞,正是股权型基金非法集资现象频出的根本原因。
在业界人士分析看来,一场通过上游征税环节把控、为合伙企业重新设定游戏规则的改革已势在必行。而这已在各级部门之间有所明确。
“去年PE开始暴露泡沫问题,上层就已经明确工作重点,除了要求我们对高收入者加强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的个税征管外,还要求重点关注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的所得税监控。”一位地级市地税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先分后税”很难实现对社会融资及流向的监测,《办法》的酝酿出台并不意外。
按照市场的普遍观点,《办法》的重点内容将落在厘定有限合伙制PE中,GP、LP所得税的征收时点与税率标准,以及明确地方政府对此项税率优惠政策的去留之上。
而对于当前各地琳琅满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刘健钧称,“我们咨询过国家财税部门,这些地方的政策都是非法的。”其进一步表示,国务院已经责成国家发改委推动财税部门,对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整顿。
“新的监管思路下,自然人合伙人按资本利得20%税率征税已经不可持续,未来的税率标准还要提升。”该人士认为,新《办法》的出台很有可能对当前疲软的PE市场造成二次冲击。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截至2012年一季度,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已连续3个季度下滑。募集金额不足2011年同期的四分之一,同时较2011年四季度减少6.8%,几乎回落至2010年一季度水平。
“拼过了人脉,拼资源,好不容易刚刚稳定成形,又要加税,这是要对合伙制PE直接人工引产吗?!”前述私募基金人士抱怨。
“国家财税部门必须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刘健钧说,发改委也希望新政策权衡各个方面的诉求,避免对行业造成太大的冲击。
“政策肯定会尽量考虑到各方税负的平衡,避免多征、重征, 但现在内容与发布时间上还有变数,不能细说。”国税总局综合办公室人士如此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