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婚后父母赠与房产是否算共同财产

聚焦东方今报2014-04-04 10:11:38
提要:婚前父母的赠与是个人财产,这个道理大家都清楚,可婚后一方父母的赠与呢,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夫妻共有?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纠纷案。

婚前父母的赠与是个人财产,这个道理大家都清楚,可婚后一方父母的赠与呢,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夫妻共有?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纠纷案。

赵玉和董亮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至2009年,董亮一直跟随父亲董智承揽建筑工程。2007年,一名债务人用一套房屋折抵了工程款,房屋建筑面积170平方米,登记在董家父子名下。

年1月以来,赵玉和董亮出现感情危机,并于2012年2月离婚,但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

不久前,赵女士到房管局调取房产档案时,得知2011年4月,董亮将上述房屋的一半面积以1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其父董智。

赵玉认为,上述房产产权明确,其中一半产权是她和前夫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董家父子的买卖合同侵害了她的利益,要求法院确认董家父子2011年4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董亮称,讨债要回的这套房子是他和父亲的共同财产,与前妻无关;他把自己的房产卖给父亲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玉的起诉没有证据支持,最终予以驳回。

【就案学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文举副教授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武文举分析说,本案涉及的房产,确属赵女士与前夫董亮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其中董亮拥有此房部分的房产。父亲董志让儿子董亮作为买受人、其作为共有人的行为表明,该房产中的部分份额系对儿子董亮的赠与,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董亮有权处分该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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