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应形成财政法治共识

聚焦经济参考报2014-04-04 10:14:21
提要:以房产税试点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说法基本不能成立,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在现实中也难以实现。房产税改革的目的,应主要在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以房产税试点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说法基本不能成立,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在现实中也难以实现。房产税改革的目的,应主要在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实行房产税,有赖于对分税制和财政法治的通盘考虑,而目前试点并未解决这些根本性问题,扩大房产税试点是不适宜的。

目前的明智选择,应该不是急于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而是需要加强两方面工作:明确房产税改革目的,完善制度的具体规则和配套措施;加大房产税改革的宣传力度,完善财政法治所要求的财政公开及财政监督制度,使公众对其理解并认同。

上海、重庆两地试点房产税改革已一年有余,目前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关键时期,有消息称房产税试点将扩容,这立即成为官方、学者及民众各界关注的焦 点。目前,首先要澄清房产税的目的,然后判断继续扩容条件是否具备,同时还需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只有对房产税法治达成普遍共识,该制度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具体而言,在确定开征房产税的大方向基础上,目前还需考虑五个方面的问题,以保证该制度稳步推进。

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应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完善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一项重大工程。然而究竟为何要改革现行制度,从试点改革之初就一直模糊不清。

从中央及财税部门的改革动机看,改革具有完善财政体制、加强财产税法制的目的,同时,制度改革还被赋予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理论研究认为改革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法制,将有利于完善可持续的地方财政收入体制。但实践中的房产税试点,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严格调控政策的背景展开;房产税试点的扩容探讨也处于继续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关键时机。种种现象不由让公众产生怀疑:房产税被政府作为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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