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丢了卖方的房产证 卖方该不该协助过户

聚焦东方今报2014-04-04 10:14:44
提要:双方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可就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买方李女士不慎将卖方刘先生的房产证遗失,造成房屋至今无法过户。无奈之下,买家将卖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先生“帮忙”。

双方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可就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买方李女士不慎将卖方刘先生的房产证遗失,造成房屋至今无法过户。无奈之下,买家将卖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先生“帮忙”。昨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先生,于判决生效30日内帮这个忙。

李女士是新郑观音寺镇村民,去年年初她在县城买了刘先生的房子。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付清了房款,刘将房产证给了李,让其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遂在该房内居住至今。但就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女士不慎将刘先生的房产证遗失。李女士于是请求刘先生履行协助义务,而刘先生认为已经把房产证给了李,便拒绝协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被告的房产证遗失,造成房屋至今无法过户,责任在原告。但鉴于房产手续办理的特殊性,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李女士请求被告刘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李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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