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下月正式实施
笔者近日从陕西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媒体通气会上了解到,《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对因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改造的棚户区,可以优先纳入计划。
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或者取得市棚改办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棚改办备案。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市棚改办审核。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确保按时回迁。制订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包括分配原则、过渡费结算、楼层朝向调节、收费标准等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有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