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条件将放宽 郑州暂无变动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等三部门今天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另外,《通知》要求,连续缴费6个月的职工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郑州新浪乐居记者致电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工作人员表示:“近期没有出现政策性文件,公积金申请仍需缴存1年以上。若有政策调整,市民可登陆住房管理中心官网进行查询。”然而,记者登陆住房管理中心官网也未发现近期有政策性通知发布。此外,记者从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对于9月30日河南住建厅联合五部委发表“公积金贷款购买90 (含)以下住房贷款首付不低于20%,90 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工作人员称暂未有变化,即仍执之前“首套房首付30%,二套房首付60%”的规定。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为此,《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 12> 全文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