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改央地分成初定:房产税归地方政府
据悉,未来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收入大幅上划中央;而直接税特别是房地产相关税收,将会下划为地方税。以房地产税来说,改革思路的设计将会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房地产建设、交易和保有环节的税负水平,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将城乡个人住房及工商业房地产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确定计税依据。
其中,对个人住房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并授权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核实税收的征管模式;对工商业房地产按评估价值征收房地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率,促进工商业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改革后,房地产税将逐步成为地方政府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和县(市)级主体税种,促进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这项工作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财政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启动房地产税法及其说明的起草工作。
中国现行税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共有10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涉房地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认为,现行房地产税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各类房地产统一开征房产税,统筹推进相关税费改革,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逐步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推进地方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2011年1月,上海曾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0.6%。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同期重庆启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
但对于上海、重庆两市推行的房产税改革,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一直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直至2013年10月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税收制度,并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产税开始被纳入到房地产税制的整体框架中进行考察,并确立了法律先行的原则。
主管部门最近的一次对房地产税的表态出现在今年10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求是》杂志撰文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房地产税改革要加强调研,立法先行,适时推进。
就在上述表态后不久,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其中有关地方政府税收来源的内容最为引人关注。《总体方案》提出,将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以增强市县政府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保障能力;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将具备相当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体收入。这被看作时隔三年后,地方对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再一次呼吁。
但是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学院副教授赵涛来看,房地产税的改革是伴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是一个省能够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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