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小区业主停车费每月至少交300元

聚焦河南商报2014-12-12 09:29:07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3个多月以来,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收费等情况,在广大市民看来,并无太大改观。11月中旬,郑州市物价局对此展开全面检查,发现还存在很多误读、误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昨日,该局对上述问题做出官方解释。

  案例

  小区业主停车每月至少交300元

  郑州市民小何新买了一辆车,但停车位的事儿让他挺烦心。不久前,他去物业公司办理停车卡时,却被告知,地面停车不能办卡,业主的车和外来车辆一样,均按“临时停车”对待。

  小何算了一下账,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是,超过90分钟,收费5元,如果过夜则收10元。有一次,他临时有事,进出小区三次,每次停车都超过了90分钟,仅白天就掏了15元停车费。如此算来,他每月至少要掏300元的停车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业主为什么不能优先停车,且连物业协议上规定的60元/车/月的标准都不执行呢?

  物业人员向小何解释说,小区地面车位比是4∶1,即4户合1个车位,所以,地面压根就不设专门的车位,均按临时停车收费。至于《办法》的执行,物业协议到期后再说。

  近日,河南商报记者走访多个住宅小区,发现新建小区大多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业主办的有通行证和年卡,月租多在150~300元/位,远高于《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回应

  物价局:收费标准可由物业和业主协商决定

  近日,媒体和业主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关注成为热点。业主普遍认为,协议约定的停车费高于《办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收费标准。而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则要求参照《办法》颁布的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在新旧政策衔接的过程中,利益双方的诉求如何平衡?昨日,郑州市物价局对此做出了解释。

  该局称,这都应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来看,业主要求降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是应待服务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二是服务协议未到期的,可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小何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他们小区的物业服务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一直持续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截止,目前,小区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位不愿具名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说,只要业主不主动提出停车收费问题,物业就不会提,其实是可以商量的,但很少有人出面组织大家进行商量。

  解释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咋定?要看协议签订时间

  《办法》实施以来,除了停车收费问题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也备受关注。

  今年11月中旬,郑州市物价局对全市物业收费工作展开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很多误读、误解、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比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2014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如果是合法有效并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受《合同法》的保护,不应因《办法》实施而终止。

  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应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9月1日以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和《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应先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认定,然后再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