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以后,老家宅基地咋办?进城落户村民拟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备受关注。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5日,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修改】国家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宅基地,是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农民最关心的话题。
现实生活中,随着城镇化不断发展,不少农民进城落户,但老家的宅基地还有,老房子虽然常年不住人,但这是老家的“根”,不少进城落户农民最关注,进城以后,老家宅基地咋办?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有标准,不能“超标”。但因为历史原因,形成一些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情况,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集成房屋等占有宅基地,又该如何处理?
此次修法,涉及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3部分。其中,就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草案提出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或将对上述问题给出明确法律规定。草案规定: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经验】超标准占用宅基地收取费用老年人退地可置换养老服务
如何自愿有偿退出?记者了解到,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试点,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试点期满后,延长至今年年底,而本次会议期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期限再次延长。
试点地区的经验,是很好的参照。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做了很多尝试。比如湖北宜城依据宅基地使用对象的身份及宅基地利用现状,对超占部分按照时段、面积、区域等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江西余江等地对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建房进城购房的农户实行购房补贴;宁夏平罗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以地养老”模式,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
【其他】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拟下放宅基地审批权至乡(镇)
除了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此次草案还对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出修改。
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草案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同时,草案对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声音】小产权房问题应谨慎对待建议宅基地审批报县政府备案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谭耀宗委员说,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土地、房屋确实是人类赖以生存基本中的基本。他认为,宅基地流转问题即现在草案称为“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始终是一个重大问题。事实上,一方面要保障宅基地权益,另一方面则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即流转),是很难达致平衡的两个方面。其中,小产权房正是这个矛盾的最突出地方。
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未经合法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金等费用,很多是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居民销售的房屋。因其用地性质,其产权得不到国家的承认。目前内地的小产权房主要有占用耕地建成的和在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上建成的两种。
谭耀宗委员说,据不完全统计,小产权房总量惊人,实质是违法建筑,违犯土地管理法律,得不到现有法律体制支持,但已是社会存量财富,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落差,造就了其广阔的市场需求,有不少小产权房已经出售,住满了居民,强行取缔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应以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办法来解决。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龙云说,宅基地从县级政府审批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这个修改有利于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建设,但建议加上一句话: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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