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买房没交首付款 “签”好的房子被转卖

快讯大河网楼市频道2014-11-14 00:00:00

  李华未按合同约定向秦玉明支付首付款10万元其行为存在过错李华要求返还佣金及双倍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秦玉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定金6000元应退回;悦龙公司虽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将房权证返还秦玉明导致房屋又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其收的佣金应退50%。

  昨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违约方承担小部分责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3月10日买主李华、中介悦龙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悦龙公司”)、房屋所有人秦玉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秦玉明将其房屋以62万元出售给李华;李华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秦玉明支付定金2万元(其中佣金14000元含代办费1000元、定金6000元);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内李华支付秦玉明10万元购房首付款。若李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此房按64万元成交。

  可是李华没按时支付首付款他找悦龙公司协商该公司建议他解除合同但不退佣金。更让李华气愤的是秦玉明的房屋已在3月25日卖给了他人。

  李华遂将悦龙公司、秦玉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佣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华未按合同约定向秦玉明支付首付款10万元其行为存在过错李华要求返还佣金及双倍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秦玉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定金6000元应退回;悦龙公司虽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将房权证返还秦玉明导致房屋又售给他人其行为也存在过错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其收的佣金应退50%。

  据此法院判决悦龙公司赔偿李华佣金损失7000元退还定金6000元。

  “本案中虽然李华作为买方未按期支付首付款违约在先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只约定了未按期付首付款的房屋按照64万元成交却并未约定未按期付首付款后的其他权利义务导致合同约定不明不具体细致。”本案主审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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