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无变化 购置新房最高贷60万

快讯新华网房产频道2015-02-28 12:15:30

    今年,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仍将延续去年的政策。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中心研究确定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14〕7号)到期需要继续执行。通知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最高可贷60万元,二手房最高可贷35万元,通知自2015年3月10日起生效,延续至2016年3月9日。

    据了解,现有《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执行,该办法对贷款额度计算、申贷资格缴存标准和额度等都做了调整。相较于之前的政策,去年开始实施的新规定更加严格。

    在借款申请人的选择方面,要求其建立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调整后的政策对借款人的要求更加严格,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在贷款额度计算方面,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高于包括按还贷能力、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比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等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其中,对还贷能力系数由原先的40%减至30%,还增加了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以单身购房者为例,根据新的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60万元减少至36万元。

    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住金发〔2014〕7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业务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以上房龄,房龄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

    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三、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事项自2014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9日。

    (记者 许颖敏 宫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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