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品房合同规定买房人悔约卖方退全款 约6成网友支持
央广网长沙10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旧版的合同相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共有约十余处新的变化。其中规定,买受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近年来,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不少购房者认为,长沙出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者权益撑起保护伞,值得肯定;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新版合同可能会助长一些买房者随意毁约的行为,损害了出卖方的利益。购房合同该如何规范,你有什么好的建议?
网友留言:
@一条大河波浪宽_85234:依照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连网购都有“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规定,何况购买一套商品房?买房子的钱,可是许多人家多年打拼的全部积蓄,给个“后悔期”,并不为过。
@江苏李想律师:合同即契约,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意思自治,体现的是一种契约精神,政府本不应当干预,但由于市场调控的需要以及房地产企业的强势使得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主体地位出现了实际上的不平等,所以政府制定房屋买卖格式合同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关系,但政府监督同时还是要留有更多的余地供双方自由约定。
调查结果:
大约有六成的网友表示支持,认为此举为购房者权益撑起了保护伞。
微博网友@我会找到幸福:必竟多数购房者辛苦一辈子为的就是求安逸求舒服,新购房合同政策就很好地为购房者撑起了保护伞,强化了购房者的维权意识。
微博网友@知足4961:对于购房者来说,就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会无缘无故去自找麻烦,长沙之规定,确实给购房者撑起了保护伞,值得肯定。
微博网友@一条大河波浪宽_85234:连网购都有“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规定,何况买房?买房子的钱,可是许多人家多年打拼的全部积蓄,给个“后悔期”,并不为过。
也有大约四成的网友认为买卖双方应当是平等的,此举恐怕会损害出卖方的利益:
微博网友@红居易:买卖房屋是是人生之大事,必须兼顾双方的利益,必竟大家都不容易。一旦购房者毁约,或多或少都会给卖房者造成损失,相应的补偿还是应该有的,这样才算公平。
微博网友@美女梅玫:我觉得买卖双方都有公平买卖的权利,如果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任何一方毁约都要赔偿高额违约金,促进大家人人讲诚信、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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