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建委: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可申请公租房

快讯南方日报2017-01-04 11:05:22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思勤)3日,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获悉,为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吸引人才来穗创业就业,住建委起草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征求意见稿》共5章33条,规范了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分配方式、申请程序、租金租期、监督管理等。将于1月4日至1月18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侧重保障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等基础性人才。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准入条件包括本市户籍、年龄(18—35周岁)、学历和职业技术资格(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住房(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险年限(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保)等5项,对收入不作限制。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也可以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

  此外,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在本市无房的青年职工也可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家庭)名义申请的,实行摇珠分配;单位名义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制订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整体租赁。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单位整体租赁后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租。无论个人(家庭)承租或单位整体承租,均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予租金减免。个人承租的,租赁期为5年,期满不予续租;单位整体承租的,可申请续租1次,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据悉,与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比,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满足过渡性、阶段性住房需求。在办理过程中简化前期手续,以个人诚信申报为主。在简化前期审核手续的同时,加强后期监督管理,对违规申请住房保障、违法骗取住房保障等作出严格规定,包括取消保障资格、暂停接受保障申请、将不诚信行为载入到广州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罚款和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公示期间,市民群众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办反映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市住房保障办11楼综合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szbbgz@163.com;传真:8319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