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资格进一步明确 非京籍纳税需连续60个月

快讯北京青年报2017-03-23 10:03:05

  继3月17日发布楼市新政之后,昨晚,北京市再出台从严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建委昨晚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以明确,非京籍纳税从5年改成连续60个月,新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现就“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北京对于非京籍购房标准中有关纳税方面认定的标准是,需有五年纳税证明,每年至少有一次纳税记录,但并不要求连续。此次新的公告发布后,明确为往前推算的60个月里,每个月实际缴纳税额大于0。

  权威解读

  5年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核定

  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新规定进行进一步解读,“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

  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文/本报记者 任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