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保障房资金为何习惯成自然
保障房建设是目前激活消费、稳定增长、改善民生、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不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特别是保障房建设资金被挪用的问题,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保障房建设的进度、影响到保障房投资的力度,而且会直接对民生改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深化改革等 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虽然按照财经制度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但是,实际工作中,专项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并不少见。
据国家审计署对全国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显示,共有360个项目或单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57.99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外投资、征地拆迁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
如果按照每套保障房40万元计算,那么,将少建保障房近15000套。这也意味着,全国约有15000个家庭会因此而失去改善住房条件的机会。 如果再加上10.84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享受了保障房、拿到了住房补贴等,对应该享受保障房的家庭来说,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伤害呢?
要知道,这还仅仅是对2012年一年执行情况的审计,如果再加上前几年可能存在的类似问题,其对中低收入家庭产生的不利影响和伤害则更大。
按理,像保障房建设这种受到中央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是不应该在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的。尤其是挪用保障房建设资金的问题,更不应该发生。
问题在于,对一些地方和职能部门来说,似乎已经习惯成自然了。因为,何止保障房建设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农业项目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以及民政福利资金、扶贫资金,甚至救灾款、各种捐助资金等,几乎没有一项专项资金未被挪用过,也没有一项专项资金没有出现过问题。
虽然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纪律的处分,但是,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似乎并没有产生以儆效尤的效果。一方面,专项资金的分 配、管理和使用,基本成为了部门的特权、部门的利益,分配多少、如何拨付、如何使用、如何管理,都由部门说了算,甚至由少数或个别人说了算。自然,各种问 题也就无法避免了;另一方面,在发现问题以后,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也总是满足于个小鱼小虾,而不是向上追究。那么,责任追究的警示效率也就大大降低。
相反,如果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都是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按照程序办事,由财政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分配使用。那么,漏洞就会大大减少,出现问题的可能也会大大降低。
同时,在发现问题以后,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也能上升一级,向上追究,特别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以渎职等予以责任追究,其警示和影响作用也会大大提升,违法的内在动力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必须通过制度的完善,监督力度的加大,责任追究强度的提高,改变目前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习惯性违规、习惯性挪用、习惯性贪污腐败现象,让专项资金真正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不出现任何被挪用和浪费的现象。
保障房建设是目前激活消费、稳定增长、改善民生、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不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解决可能出 现的问题,特别是保障房建设资金被挪用的问题,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保障房建设的进度、影响到保障房投资的力度,而且会直接对民生改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 深化改革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这一点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也必须确保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不再发生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