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守的经适房如何“亡羊补牢”

评论工人日报2014-04-02 11:22:03
提要:在青岛,有不少定向的“公务员经适房”项目,被当地人称之为“公务员小区”;深圳海关“为解决员工住房难问题”而修建的福利房,过百平方米的房子购买时只需20万~60万元,而今却公然以450万的价格叫卖,有人说这明明就是特权房。

经适房已成为一些地方公务员的福利房,多地现违规操作。在青岛,有不少定向的“公务员经适房”项目,被当地人称之为“公务员小区”;深圳海关“为解决员工住房难问题”而修建的福利房,过百平方米的房子购买时只需20万~60万元,而今却公然以450万的价格叫卖,有人说这明明就是特权房。

从中石油的“团购房”到中石化的“经适房”;从经适房小户型少、大户型多,直至复式经适房的出现;从原本面向社会低收入人群到“公务员小区”,经适房经受着越来越强烈质疑。尤其是当“广西交通厅十年人均分3套福利房”新闻曝出,经适房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中已经不是解决“有房住”的问题了。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而大部分公务员也不符合申请经适房的政策要求。一些地方违规操作的结果,如果类似于深圳海关——购房时只需付几十万元,一倒手就是几百万元的收益,既带有明显的权力自肥性质,又导致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

诸多经适房在具体操作和分配中,已经让保障性住房的性质面临失守的风险。就此,仅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者的责任,如隔靴搔痒,与动辄几百上千万元的收益相比,一个行政处分显得不够。况且,类似的责任追究,追来追去结果往往是“集体责任”,找不到一个具体责任人。所以,当务之急,是对濒临失守的经适房进行“亡羊补牢”。

从根本上,叫停经适房的建设,将经适房、廉租房等一起并入公租房体系,这是快刀斩乱麻的选择。而对业已建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经适房,需要严格回归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上来。事实上,这个办法有明确规定: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住房的,应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也就是说,政府依法具有优先回购权,并且具有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比例的权力。从这个角度上,一些部门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经适房,已是在“入口”处严重违规;能不能管住已建经适房的“出口”,考验着相关部门自我纠偏的责任与能力,也考验着促进公信和公平的姿态与决心。一句话,某些“定向”的经适房不能一错再错错到底。

把上市转让的“定向”经适房增值的绝大部分收归公共财政,并且由政府部门优先回购,转而纳入到公租房体系,当然是一个不错的路径。但是,这显然涉及某些部门对小集体利益的自我切割,难免受阻。所以,需要有全国的统一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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