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落地源于土地转让的艰难起步
所谓"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其实是土地划入城市的权利,大大强过了人口进城的权利。本周我们继续探讨,把大片土地很容易划入城市的权利,究竟是怎样逐步发展起来的。
让我们先确认,大批土地被划入城市,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现象。1978年之前,我国城市人口增长不多,城市总数变化不大,因此城市面积也就没有很大的扩张。像我出生的上海,从小到大,市界似乎从来就没有变化过。1966年"大串联"到过的北京,虽然已经开挖地铁,但"城里"无非就是从东单到西单,"出了城"还是非常农村的地方--学院路一带甚至有带"粪兜兜"的马车出行。那时及以后我去过的几个城市,如绍兴、宁波、苏州、南昌、长沙,以至武汉和南京,以"大上海"之眼光看,差不多都是"小地方",虽然上海自己也还不过是密度极高的浦西。1978年我从黑龙江高考进京读书,看到伟大首都的市容有了进步,城区不容易再见到马车,但城市的地盘依然如故。从全国看,"国家工业化"时期老城市的扩大有限,新增工业城市虽然有那么一批,如包头、大庆、攀枝花等等,但城市数目总的来说增加不多。
城市扩张是上世纪80年代之后发生的。第一推动是前文提过的,"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小城镇经商、务工、落户".那个政策口子开得不大,只不过中国农民有8亿之众,即便很小一个比例的人数起来响应,也可以让原来的城镇人满为患。于是城镇要扩大,也出现了一批新市镇,如温州的龙港,就是当时知名天下"农民自办的城镇".
这还是"人口的城市化"驱动的,即随着人口向城镇流动和集聚,城镇范围有所扩大。当时的实际状况是,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已经发生,但土地流动依然障碍重重。套用流行说法,那个时期应该是"土地的城市化慢于人口的城市化".
读者或问,人口可以流动,土地也可以流动吗?在物理上,土地不能流动。愚公移山,挖土外运,流动的是"土壤",而不是"土地"--那块承载着大山的"地",是无法流动的。但是在经济上,土地却可以"流动".譬如种地的农民把土地转让给别人盖厂房、开商店、建住宅,地还是那幅地,但地主变了,土地的用途也变了。那也是一种流动,或者更妥帖一点,称为"流转".
不少朋友听熟了今日之新闻,对"地价急升、地王频现"之类,耳熟能详,以为"土地流转"天经地义,从来如此。不是的。土地流转连同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频频变动,严格说来不过是25年前才发生的"新鲜事物".原本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根本就容不得"土地流转"!
让我摘一条法律给各位读一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条款出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其意清楚明了,用语斩钉截铁:不得"侵占",也不得"买卖"或"出租",且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至于还有没有"合法转让土地"的空间,在1982年那是完全没有的。由于是宪法条款,所以也统管了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甚至当时的《刑法》,也把"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土地"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如果哪位仁兄手持1982年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文本来到当下之中国,那么他满眼望去,应该遍地都是"非法现象"!因为很明白,不论人们持何种价值评判,"土地转让"已经成为在中国很容易就观察到的经济现象。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才使得土地市场登堂入室,土地拍卖火爆进行,土地转让遍及神州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