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化行为的“霸王契约”值得遵守吗

评论金融时报2014-04-02 11:28:54
提要:据统计,年初至今,杭州已累计发生近20起维权事件。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已经和正在上演的业主维权事件,更是难以计数。业主维权,俨然成了房价下跌时代的一个奇特“景观”。

进入5月,伴随着房价的步步下跌,各地业主的维权大潮也一浪高过一浪。

仅仅5月3日至5日,杭州就接连发生了3起业主维权事件。据统计,年初至今,杭州已累计发生近20起维权事件。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已经和正在上演的业主维权事件,更是难以计数。业主维权,俨然成了房价下跌时代的一个奇特“景观”。

对于这些被某些人冠以“房闹”恶名的业主维权行动,很多人都以貌似公正的楼市“裁判员”身份,将评判标准对准一纸契约——购房合同,认定“合同如写明若降价将补偿业主,那么业主的要求就天经地义,反之,只能算是‘无理取闹’”,更有人想当然地反问,“买了东西之后不愿赌服输,涨的时候好像没人有意见,一旦亏了就有意见,这是市场经济行为吗?”

理论上讲,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环境里,这些人的评判标准并无问题,对纠纷的处理,也应当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但前提是,这个市场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因为只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房价变化才会完全来自市场因素,也只有这样的市场,才会拥有健全完备的游戏规则——法律法规,购房合同才会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公正地约定清楚,合同不仅会考虑房价上涨后双方可能会遇到的情况,也会考虑到一旦房价下跌,双方将可能产生哪些纠纷,以及如何补偿和处理。只有不受外力干预,只有契约本身是公正、平等而非“霸王合同”,只有格式合同条款照顾到了双方的核心利益,这种体现了商业伦理、发自双方意愿的契约,才是值得信守的契约。

不幸的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市场,也并非具有商业伦理的规范市场。一方面,购房合同要么是开发商炮制的布满陷阱或充满欺诈的、与购房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霸王合同”,要么是由房产局提供的过于简略、连房价下跌后如何补偿或仲裁的条款都没有的缺陷合同范本,这些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在平等或完备的法律关系基础上,以这样的“契约”来谈“契约精神”,未免有点缘木求鱼;另一方面,在一个楼市牛市中,相对于开发商而言,弱势的购房人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并无任何讨价还价的权利,购房人除了被动接受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文本外,没有其他选择,一旦购房人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开发商就会以“退房”相要挟和威胁,在此背景下订立的购房合同,并非购房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而是购房人为了获得买房资格以及因此而来的可能的“资产升值”机会,委曲求全,以牺牲合法权益为代价签署的不对等契约。最重要的是,房价涨跌,并非一如股市涨跌,纯粹来自市场自身力量,而是行政手段或者政策外力强力干预的结果,市场力量基本失效。

诚然,无论如何,合同签署了,现在就得遵守。即便如此,业主的维权行动也并非如某些道貌岸然的“市场卫士”所大加挞伐的那样,是毫无道理和“无理取闹”。正如为什么股民在股价下跌后没有打砸证券营业部,而购房人却在房子跌价后怒砸售楼处,原因很简单,作为一个非市场化市场,既然房价变化并非完全来自市场自身,既然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本就滞后于市场发展,而所谓的契约——购房合同,又签署于市场不健全、制度缺失、市场非理性繁荣和泡沫膨胀、外力干预甚多的特定背景下,人们就不能无视当时市场发育不完备的实际和整个市场的先天制度缺陷,而奢谈契约精神。

有鉴于此,针对业主的维权诉求,有关方面不应置之不理,或者以“投资有风险,买房需谨慎”之类的冷漠言辞推诿搪塞,更不应将业主维权行动动辄扣上“绑架楼市调控”的帽子。既然行政可以干预市场,行政也可以协调化解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维权纠纷:有关方面应当通过设立中立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机构的方式,借助第三方力量,在处理维权纠纷中,结合开发商定价中的暴利因素和欺诈、误导程度,合理补偿业主的维权诉求。而有关房地产管理当局,也应当抓紧制定相关补偿和退房的实施细则,以便让业主可以以法律武器而非通过类似怒砸售楼处等极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有人担心,“补偿,某种意义上就是让购楼者敢于高位出手,因为即使房价降了也有商家补偿,这实际上给市场一个不怕降价的信号,不利于房价回归合理价位”。这样的担忧显然属于杞人忧天。因为,当前的业主维权补偿诉求,是对非市场化因素干预房价的“索赔”,也是对开发商此前非理性推高房价的惩戒,更是开发商获取暴利后必须付出的赔付成本。如果此前的房价没有非理性暴涨,如果今后回归合理的房价保持稳定,如果没有那么多行政干预造成的价格非市场变化,一个房价波动平缓的市场,一个拥有规范、公正、平等购房合同的市场,当一切都按照市场规律运行、都有法可依,谁会没事天天去做什么“房闹”? 徐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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