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立法要破除利益藩篱

评论中国青年报2014-07-08 09:52:30

  公众千呼万唤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难产”了!早在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曾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如今6月底大限已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出台“爽约”已成事实,有报道称出台时间将延迟到今年年底。

  从2007年物权法提出建立以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为核心内容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至今已经7年过去,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可谓举步维艰。牵涉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利益博弈剧烈、既得利益主体阻挠……如此多负面因素叠加。看来,滞留在研讨和征求意见阶段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今年年底能否出台都不容乐观。

  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通过的立法计划显示,原本定于6月底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变为在6月底前力争报出送审稿,年内完成立法。立法的滞后、法规的难产,从一个侧面折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入立法实质层面后,各方面利益博弈加剧。

  撇开利益格局因素,单纯从工作层面讲,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的基础信息采集、法律法规规章梳理和职能整合三项工作都难度颇大。因为基础信息缺乏,法律、法规和规章混乱,“九龙治水”式的格局难以协调,三项工作都进展迟缓,致使不动产登记条例迟迟不能出台。以基础信息采集为例,由于我国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同时,基础信息的采集因涉及个人财产隐私,登记工作遭遇重重阻力。制度设计细节上的复杂性也是客观因素,诸如不动产登记中住房登记主体的具体界定,单按房屋产权划分房屋就有普通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众多分类,需要更加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

  此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梳理工作也涉及良多,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其中不少法律法规条款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出台存在着制度性障碍。有些法律法规条文不仅没有理顺,本身就处于需要修订的状态。假若只顾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而不同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那么势必产生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冲突,相关规定就可能成为牵制《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顺利实施的绊脚石。因此,国务院除继续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立法进程外,还应主动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章的修订和废止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出台“爽约”挫伤了公众对条例的期待,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政府的公信力。有关部门信誓旦旦如期出台条例,却又未对条例“爽约”作出任何解释。此举显然有损政府公信力。有关部门至少应该通过媒体向社会解释条例没有如期出台的原因、出台的大致时间表,并对公众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