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继伟:加快房产税立法 使其成地方稳定收入源
营改增、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税、个人所得税……这些直接关乎普通百姓的税收改革纷纷提上日程。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最新《求是》杂志撰文列出了税收改革的清单,透露税收改革的几大方向:“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目标;完善消费税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
对于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楼继伟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但很难确定出台的时间,这涉及很多技术性问题。
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
楼继伟在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称,新一轮税制改革总的方向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便是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目标。并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革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办法,增强消费引导与调节功能。
目前,资源税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继石油、天然气之后,煤炭资源税改革也已启动。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除了煤炭资源,铁矿石等矿藏的资源税改革预计也将拉开。
楼继伟说,抓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还要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资源税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解决自然资源的平衡问题,目前对水流、森林等资源税的征收还在讨论之中,没有具体的方案。
楼继伟在文章中还提到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新设二氧化碳税目,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事实上,近年出台环境税的呼声不断,今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表示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刘剑文说,环境税的提法已有三四年,按理说只要对环境造成污染就应征税,但现在是在较小范围内,只是提到二氧化碳税,“主要问题还在于很多税种涉及了环境税的问题,比如所得税、增值税,都包含了一部分的环境税。另外,将排污费改成环境税,主要也是为清费立税。”
环境税开征的另一个背景是当前的雾霾问题,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最近举行的“2014全国雾霾防治协作共识高层论坛”表示,在推行资源税改革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建立相关的促进环保、促进雾霾治理的税收调节机制和其他的必要手段来配套,比如环境税,针对碳排放量,对于这个雾霾的重要源头,应该推行多排放多缴税的原则,来调节它的经济利益。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稳定收入/
针对社会关注的房地产税问题,楼继伟称,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房地产税改革要加强调研,立法先行,适时推进。
事实上,这不是楼继伟第一次对房地产税作出此类表态,在今年“两会”答记者问上,楼继伟就表示,“房地产税立法正在推进”,这一表态让房产税再次受到关注。在今年7月举行的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楼继伟在谈到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时,表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发现,在上述两次表态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要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的收入来源。
今年,在房地产市场持续调整的背景下,土地收入也持续下滑,多地土地收入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而一些地方政府有将近一半的收入来自土地出让金,土地收入下滑意味着地方财政面临空前的压力。
事实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学界认可。贾康此前在接受采访时多次提到,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将为地方财政提供一个稳定的、可以预期的收入来源。
不过,从目前试点城市重庆、上海来看,房产税收入并不多。目前,针对房地产业的税种有5个,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而对房地产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近百项,业内学者表示,未来房地产税的改革或将进一步整合这些税种及收费。
刘剑文说,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但很难确定出台的时间,这涉及很多技术性问题,比如不动产登记、房产评估制度、房产纠纷的救济制度、官员财产申报、预算公开完善等。
楼继伟说,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