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购房需尽快全国联动
湖北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被称为湖北公积金“新政16条”的文件亮点颇多,其中对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群体使用公积金作出了明显倾斜。通知要求明确在湖北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都可以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来办理购房贷款,湖北境内各市县将实现缴存异地互认与转移接续。
湖北省作出的这个规定,打破了公积金贷款只能在缴存地购房的原有规定,对于收入并不高的农民工来说,为他们在原籍家乡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打开了原来封闭的制度通道,既可以减轻他们购房的财务压力,又可以促进其原籍地的住房消费。
湖北这条新政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原来在公积金制度上的身份歧视,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通过公积金这个纽带实现了身份公平。按照原有规定,公积金是面向城镇职工建立的一种住房互助基金,这一规定排除了大量不具有城镇户籍的农民工分享制度红利的机会,造成了社会福利的不公。在用工制度完善以后,农民工虽然也可以参与公积金制度并且在城市购房。但对农民工来说,一方面很多人面对城市的高房价无力购房,另一方面也有人舍不得丢弃老家,但他们却不能利用公积金在其户籍所在地购房,这就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参与公积金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允许公积金异地购房,这一规定的主要意义就在于打破了原有的户籍限制,使农民工能够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意愿在工作地和户籍地自由选择安家立业。但是,就湖北的这个“新政16条”来说,它虽然在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面跨越了一步,但实际的受惠者可能又是很有限的。
具体地说,湖北省内的农民工,并不局限在省内的城市打工,更多的农民工其实已经进入了省外的大城市,这部分人虽然在工作地也能参与公积金制度,但如果他们所在省市未像湖北那样允许公积金异地使用,那么,他们要想在湖北老家购房,就难以享受到公积金的帮助。由此可见,目前公积金的地域管理制度已经限制了公积金在支持农民工购房、促进住房消费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有必要把湖北的“新政16条”向全国推行,实现全国范围的公积金异地互认和异地使用。
今年10月,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已经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实现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湖北的这个规定正是在“两部一行”通知上所作出的政策落地。必须指出的是,“两部一行”提出的只是一种原则性要求,它的落实需要各地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但由于地方政府在公积金运转过程中掌握了太多的权力。
看来,允许公积金异地购房向全国推行,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打破本位主义,另一方面还要为公积金在全国自由运转建立起更科学的制度,存量宽裕地区的公积金应该实现与紧缺地区的互通,以此来解决部分地区由此产生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