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物业费应“放”中有管

评论经济日报2015-01-13 09:56:04

  据报道,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包括非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审批。对此,有人担心这是否会导致个别物业漫天要价。

  非保障房项目小区物业服务费取消政府审批、由业主和经过充分竞争的物业公司自主协商,体现出国家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的决心,有助于增强业主的话语权,使市场决定服务价格得到更好体现。不过,也应看到,这一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实现物业公司业主自聘、物业费供需双方协商,并不是审批政策单一放开这么简单。

  就全国范围来看,大城市的小区业主入住率相对较高,自我管理的权利意识也较强,同时这些地方物业公司的服务也相对更规范。物业费审批放开后,大城市的物业管理及收费实现业主自聘、物业费供需双方协商,应该说相对更好推进。但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基层的县乡物业小区的收费标准,基本上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这并不是政府物价部门不放权,而是落实市场自主形成物业费标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部分业主或因为觉悟不够,或此前从没有交过物业费,让他们自觉自愿与物业公司协商服务缴费,存在很大的观念障碍。

  二是一些中小城市的很多小区入住率不高,业主委员会根本成立不起来、也无人牵头成立,没有业主委员会也就不具备业主自聘物业服务、与物业公司协商服务标准的基础条件,但地产开发商又不可能长久坚守,确实需要物业公司进驻。

  三是一些中小城市实力强、规模大的物业公司数量较少,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价格的条件尚不成熟。四是一些基层开发商无视小区业主权利,认为我开发的房子我做主,物业公司和物业费标准自己指定或制定,业主实际上根本没有选择物业和商定标准的权力。为了地方稳定,地方政府不得不接入管理。

  可见,放开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审批管理比较容易,但要让这一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地生根”,就不能简单地一放了之,而是要有很艰巨的工作和配套措施来保障。首先,要为这一放开政策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避免由于放开后无标准而出现的物业小区管理尤其是基层物业小区管理的混乱,收费标准趁机涨价等,最终损害业主利益;其次,加大宣传,提升业主素质和权利意识,既让他们知道入住小区缴纳物业费的必要性,又要让他们明白组建业委会实行自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和意义;最后,培育壮大基层物业公司,为充分的物业竞争服务创造条件、营造氛围。这是简政放权后必须要考虑和审视的问题。